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山生态修复监测网络,对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动态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导致发生矿山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