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依法公开下列信息:(一)生态修复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重点治理区及修复情况;(三)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情况;(四)生态修复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五)生态修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