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矿业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