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矿业权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人。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