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