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