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第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槽等进行封闭、回填,对破坏的山体、植被等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