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划定陆水流域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陆水流域水功能区划的要求,科学核定水体纳污能力,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