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划定陆水流域水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陆水流域水功能区划的要求,科学核定水体纳污能力,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执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