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制(洗)砂;其他区域从事制(洗)砂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水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