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制(洗)砂;其他区域从事制(洗)砂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