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并会同陆水试验枢纽管理机构,编制陆水流域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实施。陆水流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水生态灾害、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水库运行故障等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陆水流域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