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陆水流域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在陆水流域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陆水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