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并会同陆水试验枢纽管理机构,编制陆水流域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实施。

陆水流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水生态灾害、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水库运行故障等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陆水流域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