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陆水干流及其支流的生态流量,核定陆水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流量,保证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陆水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流量和时段,自动监测生态流量下泄情况,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