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陆水流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陆水流域禁止新建纳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水资源管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