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