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陆水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