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陆水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环境、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