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推广先进技术,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并由具备条件的垃圾处理企业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理。
医疗卫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放射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