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推广先进技术,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并由具备条件的垃圾处理企业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理。

医疗卫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放射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