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

摊点、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并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

禁止明火烧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