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摊点、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并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禁止明火烧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