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二)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四)属于违法建筑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租赁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