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二)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租赁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