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房屋租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