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