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销售部分可以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抵押房源明细及抵押情况一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