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四条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房地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房地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