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办理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

(四)抵押合同;

(五)可以确认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六)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