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一条有效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