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自收到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当日,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三十日内将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报送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变更内容或者解除的,交易双方应当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