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取得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通过竣工验收,或者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征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