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