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