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