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