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业务活动特征字样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