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遵守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