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9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业务活动特征字样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