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