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组织和个人应当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