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每年四月、九月为爱国卫生月,全市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主题活动,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卫生与健康行动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健康教育宣传、爱国卫生志愿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