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每年四月、九月为爱国卫生月,全市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主题活动,普及爱国卫生知识。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卫生与健康行动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健康教育宣传、爱国卫生志愿服务等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