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