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