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旅游发展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公民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