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防疫、编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