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