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委员会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