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委员会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