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