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