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以及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