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