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