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并应当为举报和投诉人保密。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