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并应当为举报和投诉人保密。

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