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